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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推免生工作包括推荐和接收两个部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规定在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进行遴选,经推荐、评审、公示后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名单并向招生单位推荐的过程;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在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对报考我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五条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考察基础上,重点考察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

  第六条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跨学科和跨校、院所推荐。

  第七条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主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指导和组织全校推免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负责推免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制订学校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各院、系(部)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

  第九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操作办法必须公开透明。

  第二章   推  荐

  第十条 遴选推免生条件:

  (一)具有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及从事本专业研究所具有的专业能力倾向。前三学年(医学院部分专业四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班级)排名前列者;原“因材施教”示范班学生以前两年学习成绩(以学分绩点计算)前10名单独推荐(不占所在班级名额),且通过CET-4、CET-6考试。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在科学研究和学习活动中,有较强的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创新思维习惯,有一定的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者失去免试推荐资格。

  (五)取得免试推荐资格后,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不含良)以下,或出现违纪等不符合推荐条件者取消免试推荐资格。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如在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等竞赛中获全国性个人一、二等奖等,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相关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七)对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综合打分办法如下:

  对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评分,即综合考评评分=学业综合考评分×0.70+德智体综合考评分×0.30,综合考评评分由学业综合考评分(权重为0.70)和德智体综合考评分(权重为0.30)两部分组成,其中学业考评分包括学生四年制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课程平均成绩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分、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分,德智体综合考评分包括学生发表论文、各类科技创新竞赛、科技创新项目、体育竞赛和个人表彰等。

  1.班级或平行班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加分方法为:获推免资格的学生排名在所在班级平均成绩在班级前五名或在平行班专业排名前百分之十二者,给予加分。其中,班级前五名者,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以此类推;或平行班专业排名前12%者,第一、二名5分,第三、四名4分,第五、六名3分,以此类推;列末尾者加1分,排名每上升一位增加1分;

  2.原“因材施教”示范班学生前两年平均成绩排名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9分、第三名加8分,以此类推;

  3.通过CET-6者加6分,通过CET-4者加4分;

  4.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简称NCRE)四、三、二级者分别加4分、3分、2分;

  二、德智体综合考评分加分办法(以下表彰均不包含奖学金表彰,同一项目加分不超过两项,所有表彰均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备查)

  1.德育加分(优秀团员、三好学生):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

  2)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

  3)校级计2分;

  2.智育加分项(同一类型项目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分)

  1)科技创新竞赛: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含大学生“挑战杯”、英语和数学方面的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校级奖计2分;

  2)科技创新项目:学生在校期间主持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计4分,参加计3分;主持校级项目计2分,参加项目计1分;

  3)科研(参与多项科研项目,可累计加分)

  参与课题研究计1分(以合同书或发表论文中的项目资助注解为准),若获得成果证书计3分

  4)学术论文(论文投稿之前必须提交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核,未经审核自行投出者、论文未见正刊者不计加分。被录用论文经由院、系学术委员会评定及认定后,必要时需进行校级层面确认,可根据下述情况加分。)

  ① SCI期刊(不限篇数,可累加)每篇总计10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有2名:第一作者计6分,第二作者计4分;

  3名:第一作者5计分,第二作者计3分,第三作者计2分;

  4名: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2.5分,第三作者计2分,第四作者计1.5分;

  n名(n≥5):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2分,其他作者计5/(n-2)分;

  ② EI期刊(不限篇数,可累加)每篇总计8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2名:第一作者计5分,第二作者计3分;

  3名: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2.5分,第三作者计1.5分;

  n名(n≥4):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2分,其他作者计3/(n-2)分;

  ③ 核心期刊(最多累加3篇,核心期刊以最新《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每篇总计4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2名: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1分;

  3名:第一作者计2.5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计0.5分;

  n名(n≥4):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其他作者计1/(n-2)分;

  ④ EI国际会议(最多累加2篇,以EI检索号为准,未检索按普通期刊计)每篇总计3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2名: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

  n名(n≥3):第一作者计1.5分,其他作者计1.5/(n-1)分;

  ⑤ 普通公开期刊(最多累加2篇,以期刊的ISSN号为准)每篇总计1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n名(n≥2):第一作者计0.5分,其他作者计0.5/n分;

  4.体育加分项(以下加分只取最高分)

  1)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校级奖励计1分,群体性文体竞赛类获奖不参加计分;

  2)破记录(不累计加分,若打破多项记录,只取最高分)省级计5分;校级计3分;

  由于不同竞赛、荣誉的名称、权威性、评奖级别的划定,以及各级别的获奖人数都不尽相同,是否纳入计分范围以及如何计分、对存在异议项目的审议及最终认定由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作出。

  第十一条推荐程序

  (一)各院、系(部)成立以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系部主任)为组长的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免试推荐各环节工作(组织宣传、推选等)。

  (二)各院、系(部)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习成绩排名。

  (三)免试推荐生的工作步骤为:各院、系(部)以学习成绩排名提出推荐初选名单,在各院、系(部)内公示5天。经院、系(部)免试推荐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填表报教务处(含替补名单)。

  (四)同一专业内满足推荐要求的人数少于予推荐名额时,空余名额需返回教务处重新分配,院、系(部)内不可自行调配。

  (五)各院、系(部)不设定接收函的最后期限,最后期限由学校决定,到达最后期限后未拿到接受函的同学将失去推免资格,排名后面同学依次替补。

  (六)获得免试研究生资格和获得计划内推荐资格是优秀学生应享受的权利,除学生自动放弃外,各院、系(部)不得以各种理由使学生失去这一权利。

  (七)全校汇总推荐人选名单,由教务处审核后,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全校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歧义的名单报青海省招生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二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制定和发布年度接收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经教务处同意,可向校内具有硕士点的各院、系(部)提交《推免生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各院、系(部)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各院、系(部)负责推免生复试工作。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在学校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向推免生寄发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推免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按时到指定报考点现场身份确认。

  第十四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校推免生工作,各院、系(部)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学院推免生工作。

  第十六条相关各级人员应加强对推免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自律。涉及推免生工作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学校和各院、系(部)建立两级申诉渠道。学生有异议,首先向院、系(部)申述,如果不满意解释,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各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学生申诉开展相关调查,并作出解释和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推免生工作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相关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单位进行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12年9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9级学生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